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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5)金义商初字第2389号

  郑为文、李仙飞:本院受理原告王剑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金国良借款96309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仙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王剑飞负担700元,由被告郑为文、李仙飞负担3000元;公告费950元,均由被告郑为文、李仙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4)金义民重字第7号

  赵锡三、赵品良、赵品有、吴春球、赵小姣、赵珍英、赵俊秀、赵秋红、赵秋霞、赵小英、陈美碧、赵品善、赵赛英、赵赛香、赵小香、骆光银、骆双飞、骆再飞、叶志强、叶兰、叶其虎、吴宏财、吴有娣、吴有法、吴牛奶、黄允鲁、黄旭光、黄亚光、黄正光、黄斜光、黄盛光、黄润荷、黄春凤、黄以梅:本院受理原告吴金玉、赵品文、赵品武、赵玲玲、赵珍珍诉被告邓书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4)金义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本院判决:原认原告吴金玉与赵锡堂、被告赵锡三于2002年10月8日签订祖居房产分房协议书涉及原登记在赵品良名下的房屋(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义集建(1991)字第27367号)、赵品有名下的房屋(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义集建(1991)字第27366号)部分有效。原告吴金玉、赵品文、赵品武、赵玲玲、赵珍珍对原登记在赵品良名下的房屋(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义集建(1991)字第27367号)、赵品有名下的房屋(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义集建(1991)字第27366号)享有1/3份额。驳回原告吴金玉、赵品文、赵品武、赵玲玲、赵珍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315号

  许江山:本院受理王伟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点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马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774号

  沈永贵、张福妹:本院受理原告朱善帆与被告沈永贵、张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14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胡悠悠、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1-22 2 2016年01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