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成定额自愿加班 公司可不付加班费吗?
李先生问:
我所在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时制,只要每月完成规定的产品加工数量且质量合格,公司便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当月工资。超过数量,则另行给予超产奖。春节临近,为了能早日回家过年,我决定每天主动延长上班时间,双休日也照常上班,以便尽快完成生产任务,不给公司生产造成影响。公司虽然对我的做法没有异议,但明确表示,因我加班完全是出于自身需要,而非基于公司的要求,也没有增加月工作总量,因此不得算加班,不得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用。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答复:
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即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虽然和其它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一样,可以成为加班的主体,并获得对应的加班工资,但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二是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
与之对照,本案情形并不在其列,甚至完全与之相反:一方面,从时间段上看,你延长上班时间,甚至双休日也照常上班,只是为了提前完成自己全月规定的产品加工数量,而不是发生在已经完成全月规定的产品加工数量之后。更何况你所花出的时间,实际上也将通过提前回家过年得到补偿;另一方面,从目的上看,你只是为了能使自己能挤出时间,早点回家过年,主观上并非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考虑,即既没有额外增加的劳动总量,也没有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效益,充其量只能说是主观为自我,客观为公司。再一方面,你的加班,并非源于公司的意愿,公司既没有要求你这样做,更没有强制你必须这样做,完全是出于自己的主动和自愿,即不属于公司安排加班或延长你的工作时间,甚至完全与公司的安排无关。
(以上均由颜东岳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