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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取”之于她用之于她 正当用途吧?

警方:这是偷!

  通讯员 包亦明 董学维

  近日,一对男女在温州鞋都街上发生纠纷。女的一口咬定,自己的银行卡被男的偷了,而这男的,就是她的前男友。

  男的不服,“我拿了这钱都花在你身上了,这也能叫偷?”

  原来,女子瞿某与男子曹某是贵州老乡,两人于去年8月建立了恋爱关系,一起在宁波打工。相处一个多月后,两人不合便分手了。

  后来,瞿某用自己银行卡取钱时,发现少了1.4万元。瞿某调出取款详单,确定这笔钱就是在她和曹某恋爱期间被取走的,便怀疑是曹某偷了钱。

  得知曹某到温州打工,瞿某就打电话给曹某,但不敢直接质问,怕他跑了,便找借口约曹某出来,好当面对质。于是,两人在路上发生了争执,被巡逻民警看到并带至派出所。

  曹某承认,在与瞿某谈恋爱期间,他没钱花了,所以趁瞿某睡觉时偷走了她的银行卡,到附近取走了钱。这些钱一部分用在女友瞿某身上,一部分用于回老家。他还以为这样做不会被追究自己的责任。

  结果,曹某涉嫌盗窃罪被鹿城警方刑事拘留。

民警提醒:

  恋爱关系不是夫妻关系。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对恋爱中男女各自的私有财产,双方无权支配。因此,曹某私拿女友钱财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不论这钱是否用于女友身上,他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取”之于她用之于她 正当用途吧? 2016-01-25 2 2016年01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