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衢柯商初字第772号
虞小俊、虞小忠:本院受理原告吴林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40号
张书慧:本院受理的原告毛秀康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书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毛秀康投资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189号
徐东风:本院受理原告王前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徐东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前进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2963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11号
黄立新、黄立群:本院受理原告吴华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20号
吴天生:本院受理原告余康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天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余康财借款13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50元,由被告吴天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65号
郑洪军:本院受理原告柴红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