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86号
毛恭献: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毛恭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志军借款17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88元,由被告毛恭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242号
程小玲、张建华:本院受理原告缪明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小玲、张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缪明心借款240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18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29488元,由被告程小玲、张建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63号
徐宏飚:本院受理原告魏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宏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魏真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50元,由被告徐宏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64号
郑洪军、毛秀珍:本院受理原告柴红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47号
杜盈: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