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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5)台路商初字第3467号

  王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4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截止2014年12月27日止的透支款利息人民币1447.12元、滞纳金人民币598.71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王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3470号

  管旭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4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管旭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733.94元及截止2014年12月27日止的利息人民币679.66元、滞纳金人民币166.39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管旭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3471号

  潘国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潘国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982.92元及截止2014年12月27日止的利息人民币950.73元、滞纳金人民币449.03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40元,由被告潘国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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