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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台路商初字第3903号

  管彦春、郑英、管佳俊:本院受理原告李官良与被告管彦春、郑英、管佳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管彦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30000元及2014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郑英、管佳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4月20日9:3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3904号

  管彦春、郑英、管佳俊:本院受理原告包淑燕与被告管彦春、郑英、管佳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管彦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5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郑英、管佳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4月20日10: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3464号

  徐文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4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文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7852.18元及截止2014年11月27日的利息人民币2320.37元、滞纳金人民币458.90元、其他费用14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20元,由被告徐文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3465号

  童君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4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童君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714.84元及截止2014年12月27日的利息人民币371.52元、滞纳金人民币211.07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童君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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