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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112号

  余维鸿:本院受理原告盛根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倪钗群与被告余维鸿离婚。二、女儿倪裳由原告倪钗群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止;被告余维鸿自2016年1月起,每月承担女儿生活费700元,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均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各结算支付一次。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倪钗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698号

  浙江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包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561号

  包日贵:本院受理原告许春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73号

  余发林、张志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6日下午14点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5)杭淳商初字第1790号

  周荣华: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厚、何永东、冯有清、周荣华、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凌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童素娟、徐圣德、夏梅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淳商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文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淳安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698913.5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2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文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7877元。三、被告何永东、冯有清、周荣华、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凌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童素娟、徐圣德、夏梅青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3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3934元,由被告徐文厚负担,被告何永东、冯有清、周荣华、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凌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居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童素娟、徐圣德、夏梅青连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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