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286号
钱波:本院受理夏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嫘起诉要求你归还其借款10000元,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9日14时在本院慈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甬北商初字第1158号
宁波市鄞州区未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4月29日14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2878号
林长校: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长校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2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097号
王启吉、潘迎丽、宁海市镇海诗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伯铨与被告王启吉、潘迎丽、宁海市镇海诗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2876号
王珍珍、张旭旦: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珍珍、张旭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078号
郭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平安宾馆与被告郭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2877号
刘波、邬飞青: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邬飞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