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金义商初字第7061号
汪岳、闫清、岳从萍、汪锡成、张金梅:本院受理原告李燕飞诉被告汪岳、闫清、岳从萍、汪锡成、张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要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依法判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5日9:30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036号
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楼铭鉴、吴秀艳、浙江天铭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永铭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浙江浦江恒羊毛纺有限公司、朱四喜、郑金兰、慈溪市宗汉天维塑料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楼铭鉴、吴秀艳、浙江天铭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永铭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浙江浦江恒羊毛纺有限公司、朱四喜、郑金兰、慈溪市宗汉天维塑料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7990791.6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2、确认原告对被告慈溪市宗汉天维塑料制品厂所有的坐落于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东村工业厂房处置所得款项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楼铭鉴、吴秀艳、浙江天铭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永铭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和慈溪市宗汉天维塑料制品厂等对诉讼请求第1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被告浙江浦江恒羊毛纺有限公司、朱四喜和郑金兰对诉讼请求第1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00万及利息和各项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九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14:30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918号
马华:本院受理马永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马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1447号
潘慧慧:本院受理陈惠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马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