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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金永商初字第4890号

  永康市宇飞工具有限公司、浙江三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永康市三泰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利彩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巽卯工贸有限公司、应忠、胡爱晓、胡宏基、应波、陈四利、王美梭、应济舆: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8:40,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6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应志标、程宝书、夏繁华。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690号

  程外明、李吉:本院受理原告胡文武与被告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程外明、李吉、金华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5月5日8:40,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胡悠悠、朱佩爱,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963号

  程外明、李吉、金华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全统与被告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程外明、李吉、金华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华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5月5日9:20,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胡悠悠、朱佩爱,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74号

  胡燕:原告谢利平与被告胡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879号

  吴根地、胡采虹、赵宗欢:本院受理原告吴伟广与被告吴根地、胡采虹、赵宗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14:50,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59号

  陈文开、应诸联:本院受理原告陈海青与被告陈文开、应诸联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1-29 2 2016年01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