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台路商初字第5071号
许雪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岳勇诉陈松、毛敏丹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陈松、毛敏丹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一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2798号
陈华、黄容金:本院受理原告陈兴春与被告陈华、黄容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7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陈兴春借款人民币6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8%按本金450000元自2014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黄容金对上述款项中的450000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人民币14970元,由被告陈华、黄容金负担11470元,由被告陈华负担3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00286号
王小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2016)浙1004民初00286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786.54元及支付利息、滞纳金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马武军、人民陪审员陈林聪、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马武军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5月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92016)浙72民初136号
项伟、林红姿: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宏信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诉你们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余巍、童善方、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李信宝、刘永军、袁行通、邵红亚、舟山市永诚海运有限公司、洪世泽、夏汉世、徐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主张“顺珑1”轮系其实际所有并要求停止对该船的执行)、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截止为2016年5月10日,并定于2016年5月11日上午9点15分于本院(宁波市中兴路801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