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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2月14日

  (2015)金义商初字第2767号

  宋广东:本院受理原告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4685号

  周建设:本院受理原告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4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字第1240号

  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乃忠、义乌市正博纸业有限公司、孙忠剑:本院受理原告金燕文诉你们及龚莲青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1、立即停止对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班班大道99-39号(富丽豪苑12幢1层9号)商铺的强制执行,并解除保全措施;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字第1241号

  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乃忠、义乌市正博纸业有限公司、孙忠剑:本院受理原告金康南诉你们及龚莲青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1、立即停止对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班班大道99-40号(富丽豪苑12幢1层10号)商铺的强制执行,并解除保全措施;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字第1242号

  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乃忠、义乌市正博纸业有限公司、孙忠剑:本院受理原告陈淑英诉你们及龚莲青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1、立即停止对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班班大道99-43号(富丽豪苑12幢1层7、8号)商铺的强制执行,并解除保全措施;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字第1243号

  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乃忠、义乌市正博纸业有限公司、孙忠剑:本院受理原告金燕敏诉你们及龚莲青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1、立即停止对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班班大道99-41号(富丽豪苑12幢1层11号)商铺的强制执行,并解除保全措施;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2974号

  陈秀来、何立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赵丽敏、陈秀来、何立丽、周宇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2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透支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计算至2015年5月6日止为36846.5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秀来、何立丽、周宇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2元,保全费170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丽敏、陈秀来、何立丽、周宇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00224号

  卢美瑶、胡永、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琳慧诉被告卢美瑶、胡永、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1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00220号

  卢美瑶、胡永、俞伟勇、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武义达维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义福鑫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苏珍诉被告卢美瑶、胡永、俞伟勇、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武义达维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义福鑫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武商初字第1478号

  吕毓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吕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71号

  马建生、王蝶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生、王蝶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7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民初字第1179号

  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虎宏诉被告张金高、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民初字第117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第728号

  张燕琴:本院受理原告张云俊诉被告张燕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字第27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11日上午8时5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136号

  黄方宇宙、吴鸳鸯:本院受理原告周俊与被告黄方宇宙、吴鸳鸯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367号

  张林政:本院受理原告朱卫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36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368号

  张林政:本院受理原告朱向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36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558号

  朱蜂甜:本院受理原告储青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55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77号

  张樟成:本院受理原告金明秀诉被告张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77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孟有、黄轩,人民陪审员童跃杭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23号

  曾志斌:本院对原告叶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各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94号

  魏厚勤:本院对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各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92号

  魏孟磊:本院对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各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73号

  梁利平:本院受理原告郑云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因催收欠款所产生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法趣 00008 法院公告 2016-02-14 2 2016年02月14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