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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法 趣

法律问题《芈月传》中的趣味

  周治成

  之前电视剧《芈月传》热映,引得很多观众日夜追剧。从影视剧中总结分析法学问题,是自我锻炼强化法学思维、让读者萌发法律兴趣的好方法。基于这样的出发点,笔者围绕《芈月传》,将案例中的主角抽象为一般行为人,并将其行为移置到当今社会,来解读剧中的刑法问题,以供大家思考。

  案例一:

  楚威后命人将刚刚出生的小芈月放置在竹篮中,并将竹篮放置在王宫花园水池中任由其漂流,听天由命。

  问题:楚威后的行为构成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说法:楚威后的行为构成遗弃罪,还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按照后宫的规矩,王后除了是己出孩子的生母外,还是大王其他子女的母后,所以楚威后哪怕再不喜欢刚出生的小芈月,也应当对其有抚养义务。

  显然,楚威后拒绝对刚出生的芈月尽抚养义务,同时还阻止芈月的生母向氏抚养自己的孩子,并且将小芈月放置在竹篮中任其在水塘中漂流,自生自灭,其行为当然是一种严重的遗弃行为。

  小芈月是刚刚出生的女婴,自我生活能力数值是0,其生命存续与抚养义务的依附状态是100%。楚威后虽然没有直接去终结小芈月的生命,但是其放任小芈月在竹篮中随波漂流,自生自灭,已经让毫无自我生活能力的小芈月的生命状态直接陷入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中,该行为已超越了一般的遗弃行为,而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其所谓的“听天由命”的鬼话掩盖不住其想置小芈月于死地的主观意图,其杀人的主观故意是非常明显的。因此楚威后的行为应当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案例二:

  芈月为给黄歇报仇,用泥巴捏制铜符节,希望回忆起被劫持时义渠王手里符节上的字样以找出真凶。

  问题:芈月用泥巴捏制符节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说法:符节是中国古代朝廷传达命令、征调兵将,出入国境、关卡、军营以及用于各项事务的一种凭证。《芈月传》中,我们知道当时秦国的铜符节是秦国通关时所使用的证件,在秦国的城池和关卡处,只有出示符节才可以通行。由此,铜符节由秦国官方制作,秦王授权颁发给后宫妃嫔使用。秦国的铜符节按照今天我们的法律法规来评价,绝对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也正是因为如此,私制铜符节才是重罪,虢美人才会上报芈姝要求处罚,穆监才会帮助芈月毁掉泥制的符节。那么,问题来了,芈月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刑法之所以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类的犯罪,一方面当然是因为国家机关证件的不可私自制造性,另一方面是要杜绝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后进行使用,损害证件背后所代表的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秩序。所以,如果行为人伪造了一个根本无法流通、无法使用、被人能一眼看穿的所谓假“国家机关证件”,其自始不可能侵犯到国家机关行政管理秩序,因此,这样的行为是不应当以犯罪论处的。

  比如,甲在奶油蛋糕上雕琢制成了一个别墅的房产证,这根本就无法当做真实房产证来使用,不可能说他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理,芈月用泥巴伪造的符节,根本不可能起到铜符节一样的效果作用,她本人也从未想过要将泥符节按照铜符节的通关作用来使用,不过是通过触摸来回忆当时义渠王手中符节上的字样,所以按照我们今天的刑法,芈月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只是当时在秦国,芈月用泥巴捏符节的行为也不可被接受,因为该行为已经被认为是挑战了王权。

  案例三:

  魏夫人为让秦王立公子嬴华为太子,给张仪以重金贿赂,张仪收下钱,但在朝堂上却反对立嬴华为太子;芈姝为了不让秦王立嬴华为太子,经张仪开价,通过芈月给张仪五千金,张仪收下钱,如约在朝堂上反对立嬴华为太子。

  问题:张仪分别收受魏夫人和芈姝重金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说法: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张仪在秦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自不用说,对于职务便利的问题,秦国立何人为太子,关系秦国的政治、稳定、人事及未来发展的方向,是秦国最为重要的内政之一,张仪作为国相,向秦王建议分析是否立太子、立何人为太子既是他的权力,也是他岗位职责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所以张仪对秦国立太子一事当然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张仪先后收受了魏夫人和芈姝的钱财,收受贿赂款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在谋取利益上却有了天壤之别。对于魏夫人,张仪并未帮助其在秦王面前游说立公子嬴华为太子,并反其道而行之,顺了芈姝的意愿。也就是说他没有实际为魏夫人谋取利益,收了钱没有干事。但是这并不影响张仪受贿罪的成立,因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这一要件,现在无论司法实践还是刑法理论都认可,不要求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只要承诺、答应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所以,张仪答应魏夫人帮其游说秦王立嬴华为太子而收受了其给予的重金,虽然最终没有帮魏夫人实现目的、谋取利益,也不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当然,有人会提出,张仪桀骜不驯又看不惯公孙衍一派,他后来即使不收芈姝的钱也会反对立嬴华为太子,所以他根本就不可能真正承诺、答应为魏夫人谋取利益。如果事实真是这样,就变成了张仪借用以帮助魏夫人游说秦王立太子为由骗取魏夫人的钱财,张仪就构成了诈骗罪,而魏夫人也就自然由行贿人变成了诈骗的被害人。

  对于张仪收受芈姝的重金,显然他不仅通过芈月承诺了芈姝的利益要求,实际上也让芈姝得偿所愿,阻止了公孙衍等人谋划的立太子计划,真真切切地帮芈姝实现了约定的利益,自然构成受贿罪。而且,在此过程中,张仪通过芈月向芈姝索要五千金,具有索贿的情节,这也是和收受魏夫人钱财的不同之处。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张仪收受魏夫人和芈姝钱财的行为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两次受贿行为只成立一个受贿罪,金额累计计算。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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