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笑段子里的 严肃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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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检察官
段子一:你的狗命
一天凌晨,某富翁正在遛狗,一个杀手从草丛里蹿出来,“啪啪”两枪把狗打死了。富翁大怒:“你杀我的狗干什么?!”杀手冷笑一声,说:“有人花500万,让我取了你的狗命!”
【解析】这位杀手,你的语文一定是数学老师教的吧?言归正传,这个故事里蕴含着怎样的法律问题呢?首先,花500万雇请杀手杀人,这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而杀手由于语文没学好,只开枪杀了狗,这种行为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但除非这只狗的价值超过了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会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而不构成犯罪,至于他会不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就要看这个杀手是否有持枪的许可了。
那既然杀手没有杀人,买凶的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吗?当然构成,因为杀手的语文不好,这属于买凶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应当成立犯罪未遂,对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对教唆的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说了这么多,归纳到最后就是:买凶者犯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杀手语文太差)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对买凶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杀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视数额决定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另视其有无持枪许可,决定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段子二:诈骗罪
一天,法律课上,老师向同学们提问:“谁知道什么叫诈骗罪?”
学生:“老师如果不让我们通过法律考试,这就叫诈骗罪!”
老师:“这是为何?”
学生:“根据法律,利用他人的无知使人蒙受其害就叫诈骗罪!”
【解析】学生的确很机智,但可惜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这个“蒙受其害”必须是特定的,也就是财物损失,考试成绩可不在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之列哦。
段子三:忘了看脸
女子:“我要求与丈夫离婚,请法院明判。”
法官:“请陈述理由。”
女子:“他骗了我,结婚前他没有告诉我他脸上有斑点。”
法官:“结婚前你没见过他?”
女子:“见过,不过,当时我只顾看他送的礼物,没有注意看他的脸。”
【解析】长得丑有罪吗!没听名侦探狄仁杰说过,长得帅死得快啊!话说回来,女子的要求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来看,基于重大误解缔结的婚姻是可以在一年的期间内申请撤销的。所谓基于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对涉及婚姻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缔结的婚姻。一般来说,所谓涉及婚姻的重要事项,必须是故意隐瞒重大疾病、未婚先孕等重大事项,像颜值这种小事,就不能成为重大误解的啦。
段子四:警察和酒鬼
一名警察把警车停在一间臭名昭著的酒吧外面,准备随时逮捕那些酒后驾车的小混混。突然,他看见有一个年轻人摇摇晃晃地从酒吧里走出来,费了不少劲才找到自己的车钻了进去,然后开始发动汽车。
警察把全部的注意力都集中到了那个年轻人的身上,全然没有发觉酒吧里陆续有人出来开车走了。等到停车场上的汽车几乎全部都走完了,那个年轻人还没有把车发动起来。这名警察实在忍无可忍,冲过去把那个年轻人从驾驶室里揪了出来,对他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令人震惊,酒精含量是0。
警察要那个年轻人解释这一切,年轻人说:“今天我的责任是负责吸引警察。”
【解析】弱弱地问一句,这个年轻人是猴子派来的逗比吗?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虽然负责引开警察注意力的年轻人没有实施醉酒驾车的行为,但由于这个年轻人与其他危险驾驶的同伴进行了事先的商议和分工,这就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因此,尽管他没有亲自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依然要对其他同伴的危险驾驶行为负责。当然,是否有证据证明他的同伴确实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那就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