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鄞卫计催(2016)第2号
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东西岙村张中海和梁燕夫妇:本局依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5年8月31日对你们作出鄞卫计征[2015]第2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已于2015年9月6日送达你们并生效。要求你们于2015年10月6日前主动将社会抚养费缴到鄞州区卫计局或农业银行鄞州支行。而你们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你们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无正当理由,仍逾期不履行该义务,本机关将依法向鄞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