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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吴如中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吴如中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吴如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吴如中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吴如中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附本次转让的债权的明细清单)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吴如中

  2016年2月19日

  公告清单

  序号借款人借款合同号币种贷款余额本金利息担保合同号(抵押、保证)担保人名称(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1瑞安市新亚汽配有限公司3520125430、35201254302、3520125435、3520125438、3520125444、3520127771、3520133559人民币2454.71万元56.02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3520113125-3、3520120859-1;《最高额个人担保声明书》3520113125-2、3520120859-2;《最高额抵押合同》3520127771-1;《最高额质押合同》3520113125-1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雷冠汽配有限公司、瑞安市新亚汽配有限公司、余安胜、陈月平2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3520133682、3520133683、3520124552、3520124550人民币2500万元75.18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3520124552-1、3520124550-3、3520124550-1;《最高额个人担保声明书》3520124550-2;《最高额抵押合同》3520124550-4伦特机电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乐、清市丰华接插件有限公司浙江东鼎硅钢科技有限公司、傅胜海3浙江吉隆宝贸易有限公司3520124517、3520126645、3520126652、3520126653、3520126654、3520126657人民币3500万元136.80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3520124517-1、3520124532-1、3520124537-1;《最高额个人担保声明书》3520124517-2、3520124517-3、3520124517-4;《最高额抵押合同》3520124537-2、3520126626-1维益宏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兴电器有限公司、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吉隆宝薄板有限公司杨相敖、董福娇、周微萍注: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利息计算截至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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