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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5)台路商初字第2939号

  杨冬花、周万优:本院受理原告林会申与被告杨冬花、周万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周万优、杨冬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林会申借款人民币459112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按本金459112元自2013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50元,由被告周万优、杨冬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2938号

  杨冬花:本院受理原告林会申与被告杨冬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周万优、杨冬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林会申借款人民币6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本金650000元自2015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00元,由被告杨冬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308号

  陈辉:本院受理原告应友国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卢诉要求你支付货款5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9日9时5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3682号

  陈远胜: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千佰姿鞋厂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卢诉要求你支付货款13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9日9时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82号

  王继平:本院受理原告陈孔平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卢诉要求你支付货款7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9日8时55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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