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台路商初字第4281号
赵根美:本院受理原告韩增君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2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根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韩增君货款人民币30000元,并赔偿其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00元,由被告赵根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32号
留东伟:本院受理原告徐良兵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卢诉要求你支付货款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9日8时50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林辉:本院受理原告汪祥增为与被告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价款13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陈方轰、徐玉红:本院受理原告焦圆圆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椒商初字第438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2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月12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03号,开庭时间“2016年3月27日上午8时45分”应为“2016年3月28日上午8时45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月1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66号,开庭时间“2016年4月4日上午8时45分”应为“2016年4月5日上午8时45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