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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802民初277号

  黄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2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14号

  徐益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41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92号

  张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4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民初字第405号

  叶水林: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毛根祥、汪洪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65050元及违约金650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206号

  胡苗江:本院受理原告龙游永胜矿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苗江支付原告龙游永胜矿业有限公司货款440850元并赔偿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龙游永胜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9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694元,由原告龙游永胜矿业有限公司负担602元(已交纳),被告胡苗江负担80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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