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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王冰辉:本院受理原告王耀与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耀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人民币245491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蒋来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夏瑾、人民陪审员罗永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温民初字第1126号

  宁波盛远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宗清诉你及朱建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曹宗清89360.98元。二、驳回原告曹宗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6元,由原告曹宗清负担536元,被告朱建州负担20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55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特00005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童可明(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横峰街道方家洋村方家洋670号,系被申请人的继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马凤英失踪一案,经查:马凤英,女,194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下岙严村3队,于2003年3月28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被申请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否则,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2月2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59、60号内文“本院受理原告朱小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为“本院受理原告朱小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二案”,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2月14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民初652号,开庭时间“2016年5月11日上午9时”应为“2016年5月25日上午9时”,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2月1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421号,黑体字部分和内文中被告“潭震、周骏”应为“谭震、周骏”,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2月5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甬东商初字第1751号,内文中“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应为“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甬东商初字第1751-1号民事裁定书”,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2-22 2 2016年02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