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违法行为告知书
绍市越人社监理告字〔2016〕A01号
秦兴华(系绍兴市越城区凤明理发店经营者):
经调查和审理,你在2016年1月27日指令(绍市越人社监令字〔2016〕A01号)期满仍未支付19名员工工资共计114164元整。你的行为构成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责令你立即支付19名员工工资共计114164元整。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马臻路45号318室,电话:0575-88375691)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