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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劳动保障监察违法行为告知书

  绍市越人社监理告字〔2016〕A02号

  秦兴华(系绍兴市越城兴平美发店经营者): 

  经调查和审理,你在2016年1月27日指令(绍市越人社监令字〔2016〕A02号)期满仍未支付8名员工工资共计45467元整。你的行为构成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责令你立即支付8名员工工资共计45467元整。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马臻路45号318室,电话:0575-88375691)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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