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公 告

劳动保障监察违法行为告知书

  绍市越人社监理告字〔2016〕1 号

  赵校中(系绍兴市镜湖新区凯丹针纺织厂负责人) :

  经调查和审理,你在2016年2月2日指令(绍市越人社监令字〔2016〕2号)期满仍未支付5名职工工资共计85346元整。你的行为构成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责令你立即支付5名职工工资共计85346元整。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马臻路45号318室政策法规科,电话:0575-88375691)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劳动保障监察违法行为告知书 2016-03-01 2 2016年03月0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