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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1004民初841号

  丁根友、李杏玲: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潘军斌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潘军斌偿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79767.39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被告丁根友、李杏玲负连带偿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19日9时05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42号

  张德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章军波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章军波偿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612.97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被告张德义负连带偿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19日9时10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45号

  林继福、程宝宝: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林继福偿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6887.43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被告程宝宝负连带偿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19日9时15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21号

  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卢磊、罗杰、成都大旗盛鑫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巧云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第一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成本及收益20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1000万按月利率2%从2014年3月3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550万按月利率2%从2014年6月30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剩余550万按月利率2%从2104年9月30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铠铠、黄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2 日14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武商初字第1524号

  赵显卫:本院受理原告刘钟英诉被告赵显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武商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327号

  余茂池、沈竹景:本院受理原告金春荒诉被告余茂池、沈竹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284号

  郑伏仙、贾余祥、张清清:本院受理原告洪余有诉被告郑伏仙、贾余祥、张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1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55号

  陈康、傅灯明:本院受理原告张根灿诉被告陈康、傅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639号

  洪杰、梁春果:本院受理原告张浩与被告洪杰、梁春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6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477号

  洪炉:本院受理原告何彩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洪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彩仙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161号

  郑伟革、项迪:本院受理原告黄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74号

  虞小俊、虞小林、衢州锦冠实业有限公司、王樟爱、杜盈、梁童:本院受理原告朱慧卿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08号

  卢和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平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25号

  孙委、陈昌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平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3号

  江岳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平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0号

  余振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平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33号

  吴文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平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32号

  欧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29号

  龚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74号

  王旭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陶朝辉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陶朝辉偿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86959.96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被告王阳平负连带偿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19日8时55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39号

  钱正荣: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林岩兵、马永特、林岩森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林岩兵偿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9152.42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被告马永特、林岩森、钱正荣负连带偿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5月19日9时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761号

  楼孆蔚、郑湘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被告楼孆蔚、郑湘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7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829号

  金碧娥、赵啸涛:本院受理原告金明元与被告金碧娥、赵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8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835号

  金碧娥、赵啸涛:本院受理原告金明元与被告金碧娥、赵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8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889号

  崔先军、姜国军、刘家惠:本院受理原告徐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崔先军、姜国军、刘家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勇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380号

  陈春华:本院受理原告孙振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孙振良借款本金275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478号

  陈雪姣:本院受理原告何彩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雪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彩仙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3-01 2 2016年03月0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