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本报2016年1月2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131号-1”应为“(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131-1号”;黑体字部分被告“杭州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应为“赵炜、蒋欣廷”;内文中“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为“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特此更正。
本报2015年11月23日第2版和第11版间中缝刊登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吴军诉被告陈晖一案,案号“(2015)金婺商初字第2069号”应为“(2015)金婺民初字第2069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2月23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2016)浙0303民初164号,落款“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应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2月23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2016)浙0683民初868号,落款“桐乡市人民法院”应为“嵊州市人民法院”,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