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802民初131号
吴涛:本院受理原告翁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527号
颜巧云:本院受理原告杨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颜巧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国良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同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80号
潘春富、吴小兰、叶绍瑞、钟水球: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被告潘春富、吴小兰、叶绍瑞、钟水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何云华:本院受理原告洪建平与被告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9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洪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670元,由原告洪建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神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公司无负责收文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35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神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报酬人民币765676元,并赔偿自2015年9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品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品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0元,公告费650元,诉讼保全费4420元,合计人民币16530元,由被告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品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