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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吕义明:本院受理原告汪新桃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03804元整,并偿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晓瑶、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5月2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鸿泰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路桥鸿泰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5月23日)。原告要求被告台州市路桥鸿泰金属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330331.08元并赔偿违约金26606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5月24日8时5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应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卢刚为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判决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27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应海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刚借款50000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按本金50000元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王刚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齐力减震器有限公司为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裁判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35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齐力减震器有限公司货款103440元及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返还质量保证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6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69元,由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5)台黄商初字第3508号

  浙江双鹏塑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国君为与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裁判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36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浙江双鹏塑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洪国君加工款15000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 (利息按15000元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5元,由被告浙江双鹏塑模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5)台黄商初字第3638号

  金灵烽: 本院受理原告龚声刚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偿付货款10600元整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的百分之六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5019号

  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沈明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被告尤孝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经邮寄送达无人接收,被告沈明海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货款191104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二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们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2月2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原告陈丹棋诉被告石家庄怡奥商贸有限公司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一案,案号应为(2015)浙温执民初字第201号,特此更正。

  法院公告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3-02 2 2016年03月0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