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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 闻

  (上接1版)

  P2P行业到底该归入哪一类?如果细究这个问题,很多人肯定会觉得困惑,因为在工商部门的登记里,它们是“网络科技公司”或“信息公司”。但实际上,这些企业大多不是提供信息,而是直接为中小微企业或个人提供融资服务,更类似于网络银行。

  所以在黄廉熙看来,这是一种错位。要促进P2P的良性发展,首先要理顺行业定性问题。在此基础上,要对P2P加强行业准入,比如要对P2P平台注册资本数额作强制要求、要求从业者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要具备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背景,把好源头关。同时,还要设立规范的P2P行业的信息披露、风险预警等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行为,网络借贷所形成的争议案件的司法处理也很复杂,建议国家有关审判机关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能尽快出台对应的司法审判意见,形成相对统一的司法审判局面,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浙江法制报 新 闻 00002 2016-03-04 2 2016年03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