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802民初909号
姜小瑜、郎涌:本院受理原告吴建民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姜小瑜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被告郎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经3日下午15: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2597号
林锋: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新海、余丽娜及你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5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林新海、余丽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本金人民币375488.63元及截止2015年7月7日的利息人民币3137.51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97‰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林新海、余丽娜如未按期还款,原告可就被告林新海、余丽娜共同所有的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曙光东路789号乌龙佳苑8幢10号的房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林锋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710元,由被告林新海、余丽娜、林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084号
江再德、江再顺、江志高: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路商初字第40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再德、江再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899702.56元及截止2015年10月8日的利息、罚息124135.53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12.7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江志高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6650元,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