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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 闻

交通事故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

湖州法院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刘云

  本报讯 一直以来,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被很多人诟病。这主要是指同样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户籍地不同,获得的赔偿金就不同。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改变这一状态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昨天,湖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湖州市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将实行民事赔偿标准城乡一体化。

  据湖州中院统计,交通事故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比例较高,以2015年为例,湖州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8645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比例近9成。案件审理中,“同命不同价”问题屡有发生。

  湖州中院副院长侯黎明介绍,2015年,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125元,以此为例计算,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最多相差451780元,因伤残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最多(一级伤残)相差451780元,最少(十级伤残)相差45178元。

  “生命无价,因为户籍性质导致的赔偿标准不同,容易造成客观上的不公平。”侯黎明表示。

  侯黎明介绍,早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明确,“受害人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2010年,《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同一侵权行为导致死亡的多名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可以不按照户籍、住所等标准区分,同等数额赔偿。此次,湖州中院在此规定基础上,同时遵循平等保护原则,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适用标准作出了统一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死亡的受害人系户籍登记在湖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侯黎明介绍,这一规定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死亡的案件中先行试点,接下来将考虑是否逐步推进。


浙江法制报 新 闻 00002 交通事故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 2016-03-11 2 2016年03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