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3月11日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19号
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昌伟、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吴光福、凃秀钗: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昌伟、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吴光福、凃秀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867号
陈德幸、林满华、陈德金: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幸、林满华、陈德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8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00016号
黄笑云、林宝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中瑞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868号
陈先锐、董秋琴、陈中炮: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先锐、董秋琴、陈中炮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8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869号
林仲帐、李贤冲、陈云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仲帐、李贤冲、陈云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8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108号
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现定于2016年6月23日9时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董文锐、人民陪审员甘世算、人民陪审员吴金寿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5)温文商初字第614号
李山东:原告李小洁与被告李山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温文商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山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小洁货款1.9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15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4.6%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25元,由被告李山东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嘉秀商初字第672号
蒋其龙、郑燕、嘉兴市绿芳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云彪诉被告蒋其龙、郑燕、周建良、嘉兴市绿芳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嘉秀商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380号
曹利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诉你及浙江星益达增强材料有限公司、朱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9点在本院盐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963号
朱如法:本院受理原告海宁日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你归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的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441号
殳伟国:本院受理原告冯守明与被告殳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16号
张栩华: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地矿机械厂诉被告张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栩华欠原告海盐地矿机械厂货款452143元,并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950.24元(其中,以2075为基数,自2015年4月22日起;以26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3日起;以42326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7日起均以年利率5.6%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止,按年利率5.6%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二、驳回原告海盐地矿机械厂的其余诉讼请求。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200号
王周平(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6407210036):本院受理原告李龙超诉被告王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周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龙超借款本金22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由被告王周平负担362.50元,由原告李龙超负担62.50元。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86号
任正伟(332602197612021650)、嘉兴市经开嘉宁日用品商行、梁省(33260219780704139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正伟、嘉兴市经开嘉宁日用品商行、梁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652号
胡雄斌、徐国忠、刘春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雄斌、徐国忠、刘春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211号
周建庆、邱海庆:本院受理原告刘亚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808号
吴跃强:本院受理原告赵小飞诉被告吴跃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监督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浔商初字第483号
崔学恩:本院受理原告纪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浔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湖浔商初字第466号
姚忠平、孙秋鸿:本院受理原告吴旭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浔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民初字第3301号
陈小乐:原告刘锐诉被告陈小乐、施严传、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婺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57号
蒋燎原、朱月芳、蒋侃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蒋燎原、朱月芳、蒋侃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59号
金华市泰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锦旺、金华市金意齿轮刀具有限公司、李挺聪、翁群、俞平、傅小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金华市泰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锦旺、金华市金意齿轮刀具有限公司、李挺聪、翁群、俞平、傅小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488号
楼思麟、张峻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东商初字第7217号
郑礼钢、吴凯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诉被告郑礼钢、吴凯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尚欠的透支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合计150796.26元(利息、滞纳金均已计算至2015年10月25日,其后的利息、滞纳金按牡丹卡章程约定计算至透支债务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628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汽车(车牌号浙G058MX,车架号LSVXN65N3D2100589,发动机号679973)拍卖款,在上述透支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律师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锋,人民陪审员韦乐姣、叶春录。本院定于2016年4月26日9:30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769号
蒋会林: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鑫泰印花材料商行诉被告蒋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蒋会林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鑫泰印花材料商行诉请: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963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