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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关于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天赐高风停车场(经营者:宋业;身份证号:370827196910062011):因你单位(经营者宋业)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停车场内从事类似经营物流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停车场内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对停车场内承租商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诚发货运代理服务部“1.25”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15年06月11日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安监管罚〔2015〕018号),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要求你(单位)于2015年6月29日前,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镇海支行胜利路分理处,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请于本催告书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宁波市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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