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吃了亏 靠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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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汪涛 本报记者 张倩
少还2万块,银行却要按全额25万元收取滞纳金怎么办?孩子的兴趣班搭售其他商品、服务,可以退班吗?运营商擅自开通SP业务,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上周五,温州消保委联合温州市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温州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邀律师点评,提醒消费者安全消费。
案例一:还款不及时,要按全额缴滞纳金?
2015年7月,温州市消保委维权工作站接到黄某投诉。当年6月,黄某使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25万元,绑定了一张储蓄卡用于自动还款,且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但是账单到期后,黄某因未收到还款短信,不知道少还了2万元,最终,银行要求黄某按照全额25万元的透支款缴纳滞纳金。
经温州市消保委维权工作站的协调,银行表示,黄某未偿还完全部的款项,与银行短信系统出现故障未发送还款信息存在一定关联,考虑到黄某的信用记录一直良好,银行决定免除黄某的滞纳金。
律师分析: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柯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本案中,黄某在银行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银行就应当切实履行发送短信的义务,及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黄某还款进展情况,银行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滞纳金是对违约不守信持卡人的一种经济惩罚,这种惩罚应该是有限度的。本案中,黄某已经归还了23万元欠款,但银行以无限制的时间累积计算,且以全额25万元作为基数,失去了滞纳金初始的目的,违反了平等、公平交易原则。
案例二:孩子的兴趣班搭售服务,能退班吗?
孙某帮儿子小孙在瑞安塘下某跆拳道馆报名学习,并交纳学费8000元,双方约定学习时间为2014年12月6日到2016年12月6日。2015年12月,孙某认为该馆教学质量不佳并有搭售商品、服务之嫌,欲让儿子退学并要求该馆退还预交的2016年学费5000元遭到拒绝,于是向瑞安消保委投诉。
经查,该跆拳道馆确实存在搭售商品、服务的情况。最终,跆拳道馆负责人向孙某道歉,并现场退还预交学费5000元。
律师分析: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 夏海玲
对于类似于本案中这种长期限的教育消费合同,消费者应当与服务提供者订立书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合同的条件等进行具体约定,例如经营者未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等。如此可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能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另外,当消费者遇见类似于本案中这样的强迫性搭售消费或者交易时,是有权利予以拒绝的。
案例三:4S店推荐的喷漆颜色不合规定,损失谁担?
2015年6月,陈某投诉称,他的汽车刮伤后到某4S店进行喷漆处理,期间,该店销售人员向其推荐新款变色车漆并喷漆,但因该颜色会随角度和光线变化导致无法确定确切的颜色,车管部门不予以颜色变更登记,后陈某到4S店要求变更车辆颜色无果。
经协商,陈某与4S店最终达成一致,由4S店为汽车喷回原漆,陈某承担总费用的1/6作为此次大意消费的补偿。
律师分析: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 夏海玲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维修服务机构,应当熟知相关法律规定,为车辆喷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让消费者能够正常使用。
通过本案,消费者应谨记,在进行一些特殊消费时,要充分考虑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理性消费,否则后果可能就是要为自己的大意消费买单。
案例四:运营商擅自开通SP业务,只能认账?
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其接到某运营商电话推销SP业务后未同意,但之后发现该运营商擅自为其开通了该SP业务。经查实,该运营商取消了李某的该项业务,并退还了话费。
律师分析: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徐强
首先,不管运营商为张某开通的业务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都属于侵权行为。因为根据原信息产业部规定,信息服务商在收到用户服务申请后,要向用户发送请求确认信息,且请求用户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收到用户的确认反馈后,信息服务商才能向用户提供服务并进行相应计费,同时告知服务订制成功。本案中运营商的行为并没有经过张某的同意,其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选择权,明显违反消费者享有的知悉权、自主选择权等。
其次,如果运营商的行为给张某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