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逆向车受惊摔伤
险情制造者需赔偿损失吗?
梁女士问:
3个月前,黄某驾驶小车时,为超越前面货车而跨越道路中心的双黄线。我当时正驾驶摩托车对向正常行驶,突见变故,加之黄某不停变换远近光灯,且油门轰得很响,一时受到惊吓,紧急避让,摔倒在地,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手粉碎性骨折,后住院治疗33天,花费9万余元,还落下九级伤残。黄某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对我的索赔却一再拒绝,理由是其驾驶的小车与我驾驶的摩托车并未发生碰撞,甚至根本没有任何接触,交警部门的认定存在错误,我只能自担损失。请问:黄某的理由成立吗?
法官颜东岳答复:
黄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黄某的行为违法,且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侵权责任法》第6条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碰撞、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黄某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在于其驾驶的小车与你驾驶的摩托车是否碰撞或者是否接触。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恰恰具备了承担责任的要件:他突然跨越道路中心的双黄线超车,不仅妨碍了会车车辆的行驶,侵害了交通参与者的一般信赖利益,还违反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禁止跨越黄色双实线的规定,尤其是其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应当预见却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以至于不加约束,因此才使你遭受损失。
另一方面,你的行为当属紧急避险,黄某作为险情的制造者难辞其咎。为紧急避让可能出现的危险,你本能地采取相应措施,明显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律特征。而《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黄某不存在过错,仅仅从这一法律规定上看,黄某同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