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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你不信我我不信你 “赋强”公证解难题:信我吧!

  本报记者 丁田醒 

  万科股权之争惊心动魄,让人再一次见识了商场的瞬息万变。现代市场经济下,人们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纷纷寻求法律庇护,尤其在一些复杂的商业行为中,越来越多人主动运用法律预防风险、促成交易。

  近日,余姚人老张拿到股权转让款后,对公证员心服口服。正是公证员帮忙设计了股权转让操作方案并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解开了“先付款还是先变更股权”的困局,股权转让事宜才顺利办成。

  合作破裂,股权转让又打死结

  几年前,老张与老陈、小杨在山东烟台注册成立了一家矿业投资公司,老张持有公司65%的股权。合作顺风顺水了一段时间后,隔阂出现了,最后到了三人都互不信任的地步。老张决定撤出,提出把他的股权作价6500万元转让给老陈,老陈和小杨都对此表示同意。

  问题出在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上。老陈提出先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权利敲实了才能付款;老张认为钱到手才能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都是为了防范风险,谁都没错,但谁也说服不了谁,事情眼瞅着陷入僵局。

  后经人指点,老张与老陈来到余姚市公证处寻求帮助,希望通过公证这一便捷、可靠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难题。

  公证介入,首选方案却搁浅

  在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和需求后,公证员提出办理公证提存的方案,即老陈把股权转让款存入公证处的提存账户,待老张赴山东协助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后,再回公证处领取提存款。

  钱款提存到公证处,脱离了任何一方的控制,而由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把控,待领取条件成就即股权变更办理完成后才放款——这一由公证“背书”的方案,是公证处面对“交易双方互不信任”问题的常用之招。

  老张对这方案极为满意,但老陈却支支吾吾答应不下来。公证员再三询问,老陈才说出缘由,原来,他对外地机构有一种近乎偏执的不信任。

  公证员无语之余,为了帮助他们解决问题,重新设计起方案来。

  契合需求,“赋强”公证解难题

  第二次设计方案,公证员把股权转让款账户设在山东作为前提条件,设定账户由双方共管,老陈把转让款打到账户后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变更完成后老张再领款。这其中,老张背负了较大风险:股权变更后老陈不配合付款怎么办。

  怎么办?公证员自有办法——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公证员解释说,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涉及到货币的转移,把付款设置在股权变更后,法律关系就单一而明确,只要老陈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这个公证的办理条件就达到了。

  经过协商,老张和老陈达成了一致意见,老陈先付1000万元定金给老张,然后将剩余5500万款项汇入双方在山东一银行开设的共管账户内,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再将共管账户中的钱汇给老张。同时,公证人员替他们单就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起草了一份协议,待双方签字后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老张对公证员说:“有个强制执行效力,我也就放心了。我能理解老陈的顾虑,但迁就了他,就增加了我的风险,还好有这个公证,有了公信力作保障,我才敢先签字办股权变更。谢谢你们,没有你们,我们还在这个死结里绕不出来。”

  出具公证书不久后,老张和老陈就顺利完成了这一股权转让事宜。前不久,剩余股权转让款到了老张的账户。

  点评:

  巧解商业争执 分流诉讼高压

  都说“商场如战场”,商业风险的防范关系到商业主体的发展甚至存亡,比纠纷出现后的费力救济更重要更有效。本案反映出公证员运用“赋强”公证帮助权利人“未雨绸缪”、有效解决交易关键节点的难题,体现了公证职能优势在预防商战风险中的特殊作用。

  “赋强”公证还有更为重要的社会意义。随着民众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老百姓已把“打官司”作为常规性选择,虽然也是社会法治水平提升的表现,但也导致法院工作的超载,乃至于“诉讼爆炸”。在全社会努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背景下,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准司法制度,大有可为。

  实践中,“赋强”公证后真正需要出具执行证书的只占极小比例,大量潜在的商业纠纷在公证的过程中已经得到预防;特别是它无需审判直接执行快速实现债权的特点,不仅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为当事人免除了沉重的诉讼负担。


浙江法制报 平 安 00004 股权转让你不信我我不信你 “赋强”公证解难题:信我吧! 2016-03-16 2 2016年03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