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3月16日
(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728号
蔡余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蔡余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来本院余杭法庭领取,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日上午9时在余杭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640、1641、1642号
童国荣、李招连:本院受理的原告华爱萍诉被告童国荣、李招连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因你们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17日上午9时、9时30分、10时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余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三案。逾期将依法审理裁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00913-1号
张建强:本院受理原告吴阳诉张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174-1号
孙燕林、施成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孙燕林、施成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4日1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159号
王翔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景越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商初字第2455-2号
杭州仁龙工贸有限公司、俞国森、湖州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仁龙工贸有限公司、俞国森、严马慧、汪伟洪、姜爱萍、俞广平、湖州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俞小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商初字第2162-2号
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电声有限公司、帅新武、陈郭琴、张锡统:本院审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浙江华野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美伦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电声有限公司、帅新武、陈郭琴、张锡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 民初00814号
杭州新华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广厦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深南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华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振昊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力丹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广厦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大庄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0110民初00814-1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439-1号
杭州高启丹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吉马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高启丹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976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为答辩期限,送达期满次日起三十日为举证期限。本案定于2016年6月24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84号
宁波久隆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其红、张金梁:本院受理原告张丽玲诉被告宁波久隆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其红、励春辉、张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公告开庭日期及地点为2016年3月24日8:30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被告励春辉现在监狱服刑,故开庭时间及地点变更为:2016年5月19日9:00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83号
宁波久隆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其红、张金梁:本院受理原告罗一甫诉被告宁波久隆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施洪波、吴其红、励春辉、张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公告开庭日期及地点为2016年3月24日9:00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被告励春辉现在监狱服刑,故开庭时间及地点变更为:2016年5月19日10:00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779号
陆志球:本院受理原告俞盛军诉陆志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128号
钱小定:本院受理原告姚梅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钱小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姚梅生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5年11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姚梅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用2245元,由被告钱小定负担1281元,由原告姚梅生负担9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361号
何洁:本院受理原告施宝成与被告何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551号
郑超:本院已受理原告陈纪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361号
何洁:本院受理原告施宝成与被告何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317号
朱斌、马洁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峰与被告朱斌、马洁华、宁波市鄞州圣骆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97号
王斌、俞卡:本院受理原告李培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067号
乐君杰:本院已受理原告郑国荣为与被告乐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余催字第44-2号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余姚市卓瀚塑化有限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795276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比依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鲸鱼电源线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1月9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甬余催字第4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卓瀚塑化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催字第45-2号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余姚市卓瀚塑化有限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7358984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舜兴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欧伊进出口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1月7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甬余催字第4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卓瀚塑化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催字第46-2号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慈溪市周巷翰裕电器厂(普通合伙)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7359510号(票面金额为23000元、出票人宁波珂健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及票据持有人慈溪市周巷翰裕电器厂(普通合伙)、票据到期日2016年1月16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甬余催字第4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周巷翰裕电器厂(普通合伙)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催字第58-2号
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余姚市日日旺塑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7359484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沃斯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舜坤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7月16日、付款日期2016年1月16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甬余催字第5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日日旺塑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催字第66-2号
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温州瑞健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中国银行余姚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40005226618651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格莱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金禾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8月13日、付款日期2016年2月13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甬余催字第6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温州瑞健电气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催字第69-2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阜阳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低塘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1419354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科宝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巨光电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6月2日、票据到期日2015年12月2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甬余催字第6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阜阳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催字第70-2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河津市嘉宸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8575435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北人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雨凡物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5月19日、票据到期日2015年11月19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甬余催字第7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河津市嘉宸工贸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催字第72-2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正上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7356915号(票面金额为36000元、出票人浙江日晟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申优机械配件厂、出票日期2015年5月26日、付款日期2015年11月26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甬余催字第7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正上化工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催字第75-2号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常州市昊函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397182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市科祥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5月15日、票据到期日2015年11月15日)壹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甬余催字第7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昊函化工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奉商初字第1781号
王基宏:本院对沈正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奉商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036号
盛洁: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5日下午3:1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691号
纪景平:本院受理原告冯雪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5日下午3:0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033号
朱吉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上午10:2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837号
陶如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上午10:1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新商初字第1330号
顾伯生:本院受理原告王槐康与被告顾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新商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00530号
浙江帝驼服饰有限公司、梅慧平、潘爱美:本院受理原告李旭东与被告浙江帝驼服饰有限公司、梅慧平、潘爱美、陈地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0303民初0053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8:5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293号
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洞头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国华与被告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洞头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822号
付双强:本院受理原告郭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15日下午14:30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279号
余信:本院受理原告金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22号
林美玲、潘荣浩:本院受理梅迎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76号
林炳书:本院受理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新世纪服装辅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82号
潘俞华、董水妹、杨学彬:本院受理徐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855号
永嘉佰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温州市鹿城区弘虎钢管厂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999号
温州市海坦汽车运输服务社:本院受理任丽芝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7号
林新春:本院受理原告蔡柔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16年6月28日9时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董文锐、人民陪审员苏菊香、人民陪审员林加欣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5)温洞商初字第689号
郑建辉:本院受理原告黄胜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16年6月28日10时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董文锐、人民陪审员苏菊香、人民陪审员林加欣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66号
张传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涛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6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97号
江帆、江桂泉:本院受理原告李福全、顾娇英与被告江帆、江桂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撤销原告李福全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给你江帆的名为《收条》的协议,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88号
王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偿还贷记卡透支额人民币21751.09元及继续给付利息及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57号
海盐鸿翔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绿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鸿翔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46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1日9时在本院盐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2138号
戴彤武、楼灵光:原告钱海华诉被告戴彤武、楼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海商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彤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海华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楼灵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楼灵光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戴彤武追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