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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博研堂(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至今未执行2015年7月2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上人社理决字[2015]002号)一案,本机关已于 2016 年 3 月 7 日作出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上人社监强催字[2016]001号)。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如下: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陈信银、闵敏等二十六名员工工资人民币叁拾玖万叁仟壹佰壹拾元玖角捌分(¥393110.98元),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总共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伍佰伍拾伍元肆角玖(¥196555.49元),逾期仍未履行的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特此公告送达。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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