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3月23日
(2015)金婺商初字第1657号
浙江新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兰溪市晟泰金属有限公司、兰溪市鸿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星、陆筱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浙江新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兰溪市晟泰金属有限公司、兰溪市鸿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星、陆筱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撤初字第1号
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浙江鼎盛针织有限公司、吴卸花、王凡: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浙江鼎盛针织有限公司、王海平、吴卸花、王凡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调解室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797号
金华市飞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赵洪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告金华市飞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赵洪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800号
金华市飞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赵洪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告金华市飞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赵洪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923号
朱炳洪:本院受理原告曹旭刚诉被告朱炳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802号
金华市飞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告金华市飞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3057号
浙江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惠红与被告李伟献、浙江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3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988号
周宝庆:本院受理原告丰时琴诉被告周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98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986号
周宝庆、金华锦惠食品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丰时琴诉被告周宝庆、金华锦惠食品超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986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2206号
谢锡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谢锡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谢锡庆立即支付透支本金99416.48元,逾期利息61821.61元,滞纳金15500元(逾期利息、滞纳金已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止,2015年12月2日起逾期利息及滞纳金按《章程》、《领用合约》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048号
潘建民、吴浩、吴方红、义乌市芳洪饰品加工厂、张小艳: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诉被告潘建民、王翠玲、吴浩、吴方红、义乌市芳洪饰品加工厂、潘后德、张小艳、义乌市亿川工艺品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义商初字第7048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金义商初字第7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407号
杨文杰、夏槐莲、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兴美饰品有限以司、施招鑫、梁春芽、浙江兴美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杨文杰、夏槐莲、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浙江中纬工艺品制品有限公司、孙子林、丁丽华、浙江快活林食品有限公司、洪润玲、王文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义商初字第7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1467号
包章龙:本院受理杨正寿与包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判令包章龙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陈楼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锡清、王露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9日8时40分在本院南马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1468号
梅春华:本院受理包国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点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马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民初字第1754号
章洪:本院受理原告雷红霞与被告章洪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175号
吕岩良(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太平村上产7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410015919):本院受理原告施云伟与你、胡爱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胡爱飞共同归还原告施云伟代偿款124850.6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胡爱飞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6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775号
林超乐、李娟、胡洪福:本院受理原告朱善帆与被告林超乐、李娟、胡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周火根、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545号
刘操、张红亮: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强强汽车租赁合同有限公司和平桥分公司诉你们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6月2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135号
项盟、毛慧玲:本院受理原告张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493号
陈锋平、黄兰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49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173号
黄则兰:本院受理原告郑龙强诉被告黄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688号
楼锡坚:本院受理原告张长生诉被告楼锡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688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742号
卓晓斐、章苗国:本院受理原告傅晓成诉被告卓晓斐、章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742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457号
楼永强、刘克柱、张小苹、楼永万、傅春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楼永强、刘克柱、张小苹、楼永万、傅春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457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2459号
浦江链环衬板有限公司、浙江劳博仕服饰有限公司、何春琏、郑文跃、郑益生: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浦江链环衬板有限公司、浙江劳博仕服饰有限公司、何春琏、郑文跃、郑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245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344号
潘文正、王千千:本院受理原告郑丽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34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464号
徐光辉:本院受理原告楼镇昌诉被告徐光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10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