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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处罚人:陈龙海,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2224196310131137。

  你于2016年2月23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北仑区新碶街道高潮新村35号开展诊疗活动。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气泵壹只、牙科器械壹袋;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六十日内到宁波市北仑区卫生监督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闽江路629号227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仑卫医罚 [2016]000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3月2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6-03-24 2 2016年03月2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