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处罚人:陈龙海,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2224196310131137。
你于2016年2月23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北仑区新碶街道高潮新村35号开展诊疗活动。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气泵壹只、牙科器械壹袋;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六十日内到宁波市北仑区卫生监督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闽江路629号227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仑卫医罚 [2016]000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