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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清算公告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倪庆花诉请被申请人浙江福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指定温州瓯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并指定温州瓯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叶云云为清算组负责人。浙江福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债权申报地址:温州瓯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231号海螺大楼南205室);联系人:刘丰(13566291411)。浙江福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及相关资料。特此公告

  浙江福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5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清算公告 2016-03-25 2 2016年03月2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