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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说 法

  编辑同志:

  我因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悄悄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且未能听从警告而被公司解聘。公司出于报复,一直以种种借口拒绝将我的个人档案迁出,导致7个月来,我无法在其他单位就业。近日,我以档案仍在公司即表明我还属于公司职工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档案未迁出期间的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留有档案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更何况我已经实际离职,未在公司从事任何工作。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杨女士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7 2016-03-30 2 2016年03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