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舟人社监告字〔2016〕第001号
被告知单位: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经查实,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舟人社监询字〔2016〕第004号)的要求派员携带相关材料接受调查询问,现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舟人社监询字〔2016〕第004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舟人社监令字〔2016〕第004号)、单号为1005829112519的EMS面单及送达信息、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市行政中心东一号楼123室舟山市劳动监察支队接访大厅在2016年3月9日及2016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16日的监控视频资料、舟山市行政中心东一号楼《来访人员联系登记表》等有关证据证实。
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
现依据以下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以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东一号楼一楼接访厅
邮 编:316021 联系人:施贤斌、韩骁
联系电话:0580—2281559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