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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公 告

  鄞卫计催(2016)第4号

  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钱水君:本局依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5年8月5日对你们作出鄞人口计征[2015]第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已于2015年8月5日公告于《浙江法制报》并生效。要求你们于2015年11月6日前主动将社会抚养费缴到鄞州区卫计局或农业银行鄞州支行,而你们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你们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无正当理由,仍逾期不履行该义务,本机关将依法向鄞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3月30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公 告 2016-03-30 2 2016年03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