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程敏丽、程锦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浙江百年银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利博尔电器有限公司、程玉妥、程智斌、程敏丽、程锦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作出(2014)金婺商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永康市利博尔电器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988号
丁胜明: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鼎威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徐文烈、丁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517号
蒋培元、陈璐璐:本院已经受理王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51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蒋培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明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二、被告蒋培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明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元。三、被告陈璐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562元,由被告蒋培元、陈璐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516号
安红军:本院已经受理王明诉安红军、周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51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安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明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00元。二、被告安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明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元。三、被告周红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262元,由被告安红军、周红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899号
何一能、施洪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