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4月7日
(2015)甬东商初字第3535号
郑流宏:本院受理原告杨俞波与被告郑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535-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445号
周其军: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周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惠芬、姚亚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6月21日14时1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446号
徐伟权: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徐伟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6月21日14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87号
王春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春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煜信、王志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6月21日9时1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85号
潘宗太: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潘宗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煜信、王志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6月21日8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91号
胡家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胡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煜信、王志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6月21日9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92号
鲍美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鲍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煜信、王志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6月21日10时1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687号
尹继宁: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尹继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惠芬、姚亚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6月21日16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683号
欧辉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欧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惠芬、姚亚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6月21日15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630号
邵战波: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邵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6月21日15时1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843号
施励勤:本院受理原告孙毅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8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952号
徐晨: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柱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583号
刘鹏程:本院受理原告叶苗杰与被告刘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102号
王玲利、宁波市鄞州迪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苗杰与被告王玲利、姜继远、宁波市鄞州迪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102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549号
叶小流、邱群兰:本院受理原告叶苗杰与被告叶小流、邱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550号
叶君、宁波海曙伍巴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苗杰与被告叶君、宁波海曙伍巴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382号
张琪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光与被告何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478号
邵曙红、宁波市方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林联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贺静芬、张杰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6月29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868号
郑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贺静芬、张杰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6月29日上午8:45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89号
黄德贤、黄梅兰、周继刚、周传青、黄全信、陈莹、宁波戌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宁波青龙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撤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贺静芬、张杰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6月29日上午9:5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418号
余姚市中塑国际大厦经营有限公司、余姚市中塑成龙置业有限公司、谷秀龙、孙秋珍: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施凤兰、陈锡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6年6月23日8时40分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765号
郑宏飞、张丽娜、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施凤兰、陈锡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6年6月23日9时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205号
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王吾明、周敏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施凤兰、陈锡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6年6月23日9时20分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504号
陈金宝、朱多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施凤兰、陈锡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6年6月23日14时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440号
沈雷益、周卓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施凤兰、陈锡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6年6月23日14时20分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583号
宁波市鄞州智鼎贸易有限公司、裘一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施凤兰、陈锡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6年6月23日14时40分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575号
宁波市镇海九弯弄宾馆、孙建波、夏红湖、郑煜、陈雅君、穆小蓉、马跃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施凤兰、陈锡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6年6月23日15时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3民初560号
陈明、宁波豪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伦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1日上午8:45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李雪娥:本院受理原告杨召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李志龙、李雪娥:本院受理原告王跃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345号
陈朝晖、宁波市鄞州弘光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会新板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69号
宁波佳思特锻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创成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佳思特锻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宁波佳思特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创成锻造有限公司定作款670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47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宁波佳思特锻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70号
宁波佳思特锻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正菱机械配件厂与被告宁波佳思特锻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宁波佳思特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正菱机械配件厂加工款26096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214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宁波佳思特锻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03号
张奇峰:本院受理原告周利军与被告张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奇峰返还原告周利军借款53000元,支付2015年9月17日前的利息8162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8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992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张奇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72号
张紫东、王燕: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方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紫东、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紫东返还原告宁波方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自2014年5月8日起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紫东支付原告宁波方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4500元;上述第一、二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王燕对被告张紫东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燕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紫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宁波方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元,由被告张紫东、王燕负担238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紫东、王燕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075号
象山欧尊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品尚厨具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494号
宁波大唐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文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下午14:15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525号
浙江天脉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英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9日下午14:15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71号
宁波市鄞州姜山顺达锻压厂:本院受理原告刘姜伟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姜山顺达锻压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宁波市鄞州姜山顺达锻压厂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刘姜伟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宁波市鄞州姜山顺达锻压厂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51号
宁波远景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诚达轻钢结构活动房厂与被告宁波远景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668号
卢兴: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市宇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035号
朱建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宏业金属制品厂诉朱建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145号
陆志球:本院受理原告王宝庆为与被告陆志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陆志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王宝庆归还借款48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用1700元,由被告陆志球负担1650元,由原告王宝庆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144号
何全兴:本院受理原告杨咸平诉何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何全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杨咸平支付货款3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4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用1893元,由被告何全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139号
宁波君阳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波威钢构有限公司与宁波君阳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38号
蒋海龙:本院受理原告刘波与被告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蒋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刘波借款4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97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蒋海龙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催19号
申请人常熟市辐照技术应用厂因遗失付款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彩虹庄针纺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汇票号码为3010005125039593、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8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417号
秦德坤:本院受理原告钱松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37号
王海祥、谢仁妹、邹晓庆、王锐、王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9:1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1304号
袁林勇、宋德荣、阮越红、董燕: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