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公告
上虞市物业有限公司、陈鸿涛:
章建炳诉上虞市物业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权纠纷一案,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绍虞商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鸿涛应归还给章建炳受让债权本金700万元,并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782%计算之利息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万元;对上虞市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坐落于上虞区小越镇下街路、越北村的房地产[抵押物登记证为“虞工商字第274472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章建炳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最高抵押额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章建炳已将上述法律文书项下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了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请你们直接向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公告人 章建炳
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