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陈存秋:本委对你(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浙江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杭劳人仲案字〔2016〕第67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11月份工资5370.35元、12月份工资1489.66元、11月份通讯费差额96.2元,共计6956.21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绍兴县一品纺织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丁东红、沈建锋诉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案号为绍柯劳仲案字[2016]第167-168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5天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二仲裁庭(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兴越路1718号一楼)公开审理此案,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绍兴市柯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