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诉讼应有“弱者视角”
现实之中,无论是专家的证言被弱化,伤害难以证明,还是地方政府的重重干预,都说明在环境诉讼案件上,相关的制度安排和对于不当干预的排除,仍旧缺乏有效的“弱者视角”。
朱昌俊
近期,湖南衡阳市衡东县“儿童血铅超标”诉讼案二审宣判。该案原告、血铅超标儿童家长索赔206万元,判决赔偿2.6万元,引发公众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关注。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目前污染对健康损害鉴定、对疾病因果关系鉴定的两难局面,已经令多数环境赔偿案件败诉,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困境将一直持续。此外,政府部门的强势介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最初的媒体调查显示,在衡东县大埔镇,血铅超标的儿童数量超过300人。而最终只剩下13名原告,其中只有两人获得总额仅为2.6万元的赔偿。本以为,经由央视等多家媒体的关注,衡东县“儿童血铅超标”诉讼案将会迎来一个“过得去”的结果,可事实并非如此。这也再次印证了环保诉讼之艰难。
按照现行的相关司法解释,绝大部分原告所提供的一年以前甚至是近三年前的血铅检测结果,确实未达到中毒标准,所以称不上法律所界定的“严重后果”。但相关的科学研究表明,重金属污染对人体的伤害的形成及治疗康复均存在周期较长的特点。且本案的各原告均是未成年人,正值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铅作为一种毒物,对儿童的生长发育和智力成长都会造成损害。这无疑就形成一种司法解释与现实的隔膜,从即时性的结果来看,原告的确没有“严重后果”,但谁来对潜在的伤害负责?
目前我国“两高”对环境污染的最新司法解释中,专家证言仍被定位为当事人陈述,相当于把专家的证言弱化到原告陈述的地位。此项规定进一步加剧了环境受害者对于环境伤害的举证困难。从更长远的角度看,由于专家证言和研究成果在诉讼中的地位得不到较好承认,还将伤及他们对于环境研究的参与积极性,这与环保共治的发展方向亦存在冲突。
如果上述问题是环境诉讼中相关司法解释的值得探讨之处,那么环境诉讼法庭之外的某种“现实”当更让人心忧。据媒体报道,衡阳血铅案自立案后,当地政府就一直在给原告做“工作”,原告不仅生活受到干扰,有的还被告知“不撤诉就取消低保”,有的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亲友则可能“丢饭碗”……这种模式,在类似的环保事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在环境污染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实情况,即受环境伤害越深,一般也意味对环境伤害的自我“抵抗”能力越弱。这一方面表现为他们没有条件选择“躲避”伤害,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在受到伤害后,维权上缺乏足够的博弈能力。血铅案中,一边是儿童及其家庭,一边是地方企业和政府,两者之间的博弈失衡显得尤其突出,而这种失衡格局只能有赖于制度向“弱者”的倾斜来予以纠偏。但现实之中,无论是专家的证言被弱化,伤害难以证明,还是地方政府的重重干预,都说明在环境诉讼案件上,相关的制度安排和对于不当干预的排除,仍旧缺乏有效的“弱者视角”。这导致在整体上,公民个人在环境诉讼中仍是不折不扣的“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