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袁应洲(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诺鞋包加工场业主):
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乐永兵、高燕生等11名职工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共计63677元的工资,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支付乐永兵、高燕生等11名职工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共计63677元的工资,加付赔偿金31838.5元(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温龙人社监理先告字〔2016〕16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166号,联系电话:0577-86922811)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4日